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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生产时擅自停用VOCs治理设施,将会被处以2-20万不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06 15:26      点击:

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是VOCs管控的基本要求。但某市局近期的执法检查中,有部分企业仍存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我们根据相关情况整理了以下几个案例, 供企业朋友参考,避免重滔覆辙!
1、广州某精工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在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洗净工序正在生产,洗净工序生产废气配套有“冷凝+活性炭”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废气设施中冷凝装置停用,电源处于关闭状态,电源、水泵和制冷指示灯均熄灭,温度显示仪表盘无数据显示。

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电源关闭,指示灯熄灭
2、某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双随机抽查”,其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模具以及塑料制品的制造。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注塑一部车间正在生产,其注塑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为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执法人员发现该套废气治理设施风机与电机连接的皮带断裂,运行的电机未能带动离心风机运行。
废气治理设施风机皮带断裂
 
3、广州某磁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4月,广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其主要从事磁性材料、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等活动。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氮气保护烧结窑炉线正在生产,上述生产线配套一台LY型UV光解废气净化器,执法人员发现该套废气治理设施不在运行,电流指针指向“0”,风机拆除,废气排放管道断开。
生产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电流显示为“0”
  上述三家企业均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但在生产过程中设施未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百零八条第*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20万不等的罚款。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在环保相关法律意识上有欠缺,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上有不足,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上有待提升。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守住法律底线,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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